{{ $t('FEZ002') }} 教務處|
臺北市115學年度特殊優良教師評選暨教育部師鐸獎初審實施計畫(詳情請參閱附件)
五、推薦程序及日期
(一)專任教師、導師及學校行政類
1.各校(園)、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得於本實施計畫收件時間,114年12月30日(星期二)至115年1月2日(星期五)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前,提出推薦。
2.各校(園)應公布實施計畫,由學生、家長、教師連署或校(園)長推薦教師人選,教師本人得自我推薦,推薦皆應填妥薦送表(如附表1之1或附表1之2),由學校校務會議、擴大行政處室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私立幼兒園園務會議)擇一審查通過,並經校(園)長核定後推薦(如附表1之3)。 3. 經校(園)長依程序核定推薦之人選(含申請逕行參加第二階段評選人員),請各校(園)公布(含上網)5天後,將薦送教師名單於收件時間前繳交推薦資料。
4. 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推薦人選亦應填妥推薦表,並經該組織或基金會負責人核章後,於收件時間內提出推薦。
5.推薦資料包含書面及隨身碟電子資料。
(1)書面資料含薦送表(如附表1之1或附表1之2及附表1之3須核章)各4份。
(2)隨身碟電子資料需含上開表件 WORD檔和PDF檔以及佐證資料PDF檔(佐證資料限10筆,每個檔案大小不超過10MB,總計不超過25MB,檔名須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3) 上開資料由各單位承辦人員或薦送教師親自送交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52號,以下同),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校長類:依本市115學年度特殊優良教師(校長類)評選實施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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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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