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陳靜瑜
{{ $t('FEZ002') }} 輔導室|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14年3月3日院臺勞長字第1141004363號函 交下貴府114年2月18日府授教秘字第1143039601號函辦 理。
二、按本部113年11月21日勞職授字第1130207399號函(諒悉)略 以,依志願服務法規定,志工係民眾出於自由意志,志願 服務運用者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工,從事提高公共事務 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尚無職業安全衛 生法之適用。至如有特殊個案例如是否具從屬關係(包括受 到事業單位管制約束、不能拒絕指派之任務等)之認定疑義 時,建議洽請貴府勞動局協助就個案綜合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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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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