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主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申請時間:112年2月20~112年3月13日(因學校彙辦作業時間,請於3月3日前送件)
申請對象
(一)新住民:
1.現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設有戶籍者。
2.且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者。但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除外)。
(二)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
2.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如有特殊情形,將採個案認定。
申請獎項
(一)新住民
1.申請獎項:
(1)證照獎勵金。
(2)優秀獎學金。
(3)清寒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
1.申請獎項:
(1)總統教育獎勵金。申請資格: 新住民子女, 經各校依教育部「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推薦且經總統教育獎委員會
遴選獲獎,並持有當年度獎狀或持教育部對外公告之名單者。
(2)特殊才能獎勵金。
(3)優秀獎學金。(新住民學生每60人一名名額)
(4)清寒助學金。(新住民學生每60人一名名額)
詳細請參閱附件檔案,有申請需求並符合者可洽輔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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